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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簿镇余畈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5 16:57:34   来源:   点击:

(经2021年11月15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余畈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由 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名,委员3 名,其中须有妇女成员。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组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21年12月 8 日。
第五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2021年12月7日24:00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予登记为选民。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名单。
第七条  本届选民登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8日。
第八条  在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天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富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思路宽、点子多,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3.办事公道正派,能坚持原则、出以公心,按政策规矩办事,作风务实、踏实肯干,善于运用民主、法律和示范的方法做群众工作。
4.热心服务群众,尊重群众意愿,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5.廉洁奉公守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奉献,廉洁自律,在党员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6.新进村“两委”班子的,不超过45周岁(19769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继续留任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196691日出生)。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治上当“两面人”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近3年因涉黄涉赌涉毒受到行政处罚的。
3.非工作原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参与邪教组织人员,以及组织、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势力干扰侵蚀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的。
5.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且未受处理的,存在严重违法用地、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参与串联聚集、缠访闹访,以非法手段煽动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干扰社会稳定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当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任务中拒不执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7.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8.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9.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相应职责的。
10.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对不得提名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十三  在村部选举会场设投票站,固定投票站设立秘密划票处,秘密写票处外应有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并解答选民对划票的疑问。不识字的选民可由代写员或自己信得过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应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投票始止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上午  8:00时至12  :00时整。
第十 本村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前酝酿并当场提名确定。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监票人、代写选票人,各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镇选举工作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人员。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亲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十五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委托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辅以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经同意后凭委托人的参选证办理委托投票证,收回委托人的选民证,并在该张参选证上标明“已办委托投票”字样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已免发生混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做好登记,核对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第十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时,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领取选票时,工作人员应收回参选证、委托投票证,并在选民名册上作出标记,清点核对收回的选民证、委托投票数和发出选票数应一致,防止多发或少发选票。
第十七条  选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放弃选举权。
投票结束后,集中票箱后,推选监票人,由所推出的人员和镇工作人员统一当众开箱,清点选票统计结果。
第十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以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已经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①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②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差额人员为女性),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如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计票时采取职务下加法计票。
第十九条  当选不足三人或者女性委员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确定(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10日内进行)
另行选举仍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名额多1人。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另行选举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
二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条 如遇本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的事宜并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确定的,向镇选举工作机构请示后确定。
二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报送镇换届办公室备案。
二十四 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余畈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2021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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