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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业管理和非法捕鱼的处罚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4 15:39:57   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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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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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捕鱼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证人畜饮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河道、水库、池塘及稻田(茭白田)等水域进行电鱼、毒鱼、炸鱼或采用地笼网、拦河网、密眼网等禁用方法进行捕捞。对电鱼、炸鱼、毒鱼或采用地笼网、拦河网、密眼网捕鱼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售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鱼工具,严禁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的,由渔政管理部门协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持有炸鱼、毒鱼物品禁用渔具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上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予以登记,报县农委备案,不予追究责任;逾期不登记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四、欢迎社会各界共同制止,积极举报。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要迅速查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218302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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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二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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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簿镇水域实施禁渔公告

       为保护主簿镇渔业资源,改善主簿镇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主簿镇生态旅游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省农委《安徽省农业委会关于对明光等8市(县、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15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主簿镇水域实施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主簿镇全镇水域;
二、禁渔时间: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
三、禁渔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严禁一切捕鱼活动
举报电话;0556-2183026   0556-2250235。
特此公告!
 

岳西县农业农村局  主簿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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